學藝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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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歌曲演唱比賽 生命教育藝文展 英語短劇比賽  

國語文暨鄉土語文競賽實施辦法

(一) 宗旨:為鼓勵學生加強語文教育,提高研習興趣,以期為風氣,而收弘揚文化績效,特舉辦本活動。
(二) 依據:台灣區國語文競賽大會競賽要點。
(三) 競賽項目:
  1. 演說:(1)國語組 (2)閩南語組 (3)客語組
  2. 朗讀
  3. 作文
  4. 寫字
  5. 字音•字形
(四) 參加資格:全校各班均應各項派一名學生參加。
(五) 各項競賽時限:
  1. 演說:四分鐘。
  2. 朗讀:四分鐘。
  3. 作文:九十分鐘。
  4. 寫字:四十分鐘。
  5. 字音•字形:十分鐘。
(六) 競賽內容範圍:
  1. 演說:題目:
  2. 朗讀:一年級--師說。二年級--陳情表。三年級:正氣歌
  3. 作文:題目當場公佈,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但不得使用鉛筆書寫。
  4. 寫字:書寫內容當場公佈,一律以傳統毛筆寫楷書(以教育廳公佈之標準字體為準決賽。字之大小為七公分,用六尺宣紙四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
  5. 字音•字形:各組均為二百字(字音一百字•字形一百字)
(七) 競賽評分標準:
  1. 演說:
    (1)語音(聲、韻、調、語調):占百分之四十五。
    (2)內容(思想、結構、詞彙):占百分之四十五。
    (3)儀態(儀態、態度、表情):占百分之十。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一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2. 朗讀: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五十。
    (2)氣勢(句讀、語調、文氣):占百分之四十。
    (3)儀態(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十。
  3. 作文:
    (1)內容與思想:占百分之五十。
    (2)結構與修辭:占百分之四十。
    (3)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十。
  4. 寫字:
    (1)筆勢與功力:占百分之六十。
    (2)整潔與美觀:占百分之四十。
    (3)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五分,未及寫完者,每少一字扣三分。
  5. 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
(八) 獎勵:各年級錄取前三名、佳作二名,並擇其最優者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
    第一名:小功一次,並頒發獎狀。
    第二名:嘉獎兩次,並頒發獎狀。
    第三名:嘉獎一次,並頒發獎狀。
    佳 作:頒發獎狀。
(九) 報名日期:
(十) 比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