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藝競賽

語文學科抽測比賽 國語文暨鄉土語文競賽 英語演講、英文作文比賽 畫我校園寫生比賽
英語歌曲演唱比賽 生命教育藝文展 英語短劇比賽  

英語演講英文作文比賽實施辦法

(一) 宗旨:提高學生英語文程度、增進學生英語表達能力。
(二) 依據:「台灣區高級中學英語演講、英文作文比賽實施要點」。
(三) 參加資格:本校各班均應派一至三名學生參加。
(四) 比賽方式:
  1. 演講:演講時間為兩分鐘,題目得事先公佈。
  2. 作文:比賽時間為六十分鐘,於比賽前當場公佈題目。
(五) 比賽日期:另行公佈。
(六) 比賽地點:另行公佈。
(七) 評分標準:
  1. 演講:內容佔百分之四十、語言表達能力佔百分之四十、儀態佔百分之十、時間佔百分之十。
  2. 作文:內容佔百分之三十、結構佔百分之二十、文法佔百分之二十、修辭佔百分之二十、標點與拼字佔百分之十。
(八) 獎勵:錄取前三名、佳作若干名,並擇其最優者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
    第一名:小功一次,並頒發獎狀。
    第二名:嘉獎兩次,並頒發獎狀。
    第三名:嘉獎一次,並頒發獎狀。
    佳 作:頒發獎狀。
(九) 報名日期:比賽前一週將報名單送交教務處教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