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藝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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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演講英文作文比賽實施辦法
(一) | 宗旨:提高學生英語文程度、增進學生英語表達能力。 | |
(二) | 依據:「台灣區高級中學英語演講、英文作文比賽實施要點」。 | |
(三) | 參加資格:本校各班均應派一至三名學生參加。 | |
(四) | 比賽方式: | |
1. | 演講:演講時間為兩分鐘,題目得事先公佈。 | |
2. | 作文:比賽時間為六十分鐘,於比賽前當場公佈題目。 | |
(五) | 比賽日期:另行公佈。 | |
(六) | 比賽地點:另行公佈。 | |
(七) | 評分標準: | |
1. | 演講:內容佔百分之四十、語言表達能力佔百分之四十、儀態佔百分之十、時間佔百分之十。 | |
2. | 作文:內容佔百分之三十、結構佔百分之二十、文法佔百分之二十、修辭佔百分之二十、標點與拼字佔百分之十。 | |
(八) | 獎勵:錄取前三名、佳作若干名,並擇其最優者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 | |
第一名:小功一次,並頒發獎狀。 | ||
第二名:嘉獎兩次,並頒發獎狀。 | ||
第三名:嘉獎一次,並頒發獎狀。 | ||
佳 作:頒發獎狀。 | ||
(九) | 報名日期:比賽前一週將報名單送交教務處教學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