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補修學分實施方式
(一) |
學校以下列方式辦理重(補)修: | |
1. | 隨班修讀。 | |
2. | 開辦專班。 | |
3. | 自學輔導。 | |
(二) |
重(補)修以隨班修讀為原則,必要開辦專班或安排自學輔導時,得利自習課、空堂課、寒暑假、早自習、午休、課後及星期假日等時間授課。 | |
(三) |
重(補)修,得跨年級(部)或經雙方學校同意得跨校(部)修讀。 | |
(四) |
重(補)修專班最低人數,實習(驗)科目以五名、其他科目以十名為原則。 | |
(五) |
重(補)修採自學輔導方式辦理時,教師授課時數依原應授課時數二分之一計算。 | |
(六) |
重(補)修師資以校內教師為原則,必要時得遴選大學相關系組以上畢業者擔任兼任教師授課。 | |
(七) |
重(補)修生之德行成績考查,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 | |
(八) |
重補修經費: | |
1. |
重補修學分費,依據教育部核定之學雜費徵收標準訂定。實習科目另加收材料費,每一學期學費依據教育部核定之學雜費徵收標準訂定。 | |
2. |
延修學生學期中隨班重修學分,應於學期開學時繳交學分費,若金額超過三年級學雜費時,以三年級學雜費為上限。在寒、暑假重補修學分,依規定繳交重補修學分費。 | |
3. |
原住民學生、給卹期滿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半公費學生、現役軍人子女、殘障學生及殘障人士子女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惟低收入戶子女得免收補修學分費。 | |
4. |
重補修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及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為主。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以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如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付教師任課鐘點費為優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