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法令

重補修重讀延修學生輔導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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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校務會議通過公佈施行

一、 重補修學分實施方式:
  (一) 學校以下列方式辦理重(補)修:
    1. 隨班修讀。
    2. 開辦專班。
    3. 自學輔導。
  (二) 重(補)修以隨班修讀為原則,必要開辦專班或安排自學輔導時,得利自習課、空堂課、寒暑假、早自習、午休、課後及星期假日等時間授課。
  (三) 重(補)修,得跨年級(部)或經雙方學校同意得跨校(部)修讀。
  (四) 開辦重(補)修專班最低人數,實習(驗)科目以五名、其他科目以十名為原則。
  (五) 重(補)修採自學輔導方式辦理時,教師授課時數依原應授課時數二分之一計算。
  (六) 重(補)修師資以校內教師為原則,必要時得遴選大學相關系組以上畢業者擔任兼任教師授課。
  (七) 重(補)修生之德行成績考查,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
  (八) 重補修經費:
    1. 重補修學分費,依據教育部核定之學雜費徵收標準訂定。實習科目另加收材料費,每一學期學費依據教育部核定之學雜費徵收標準訂定。
    2. 延修學生學期中隨班重修學分,應於學期開學時繳交學分費,若金額超過三年級學雜費時,以三年級學雜費為上限。 在寒、暑假重補修學分,依規定繳交重補修學分費。
    3. 原住民學生、給卹期滿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半公費學生、現役軍人子女、殘障學生及殘障人士子女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惟低收入戶子女得免收補修學分費。
    4. 重補修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及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為主。教材、講義、行等費用以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如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付教師任課鐘點費為優先。
       
二、 重讀學生選課管理要點:
  (一) 一學年累計重補修科目學分數超過30學分之學生,得降級編班重讀。
  (二) 重讀生原已及格之科目不必重修。
  (三) 重讀生除重讀註冊年級之不及格科目外,其餘空堂得修習高一年級之科目。
  (四) 重讀生之註冊費按重讀之年級收費。
  (五) 重讀生之學業及德行成績考查依一般學生之規定辦理。
       
三、 延修學生選課管理要點:
  (一) 註冊選課日期:與該年高三註冊日期同。
  (二) 重修費:按高三收費標準繳交。
  (三) 缺曠課:
    由任課教師登錄缺課達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即扣考不授與學分,不另點名登錄德行成績。
  (四) 成績處理:
    成績考查方式與一般學生相同,及格即授予學分,並登錄於各該科目成績學分欄內。
  (五) 生活管理:
    延修生來校時必須穿著制服,按照上下課時間,若有違反校規行為按規定處理,累計三大過後勒令退學。
  (六) 畢業證書核發:
    修滿畢業所修學分數後,即核發畢業證書。
       
四、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