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法令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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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學業成績及德行成績。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德行成績採等第制評定。
第三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頒訂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小時,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第四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第五條 學業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成績不及格者,應予補考;補考不及格者,得申請重修或自學輔導。
重修成績不及格或自學輔導後考試成績不及格者,應予再補考,並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每週教學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學科教學總學分數除之。
第七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缺課日數達全學期教學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或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及補考。
第八條 德行成績應考查學生修己善群之美德,考查應以文字評述德行表現並以等第評定之。
第九條 德行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五等第評定之,丁等為不及格。其成績依下列規定以等第計列:
一、 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二、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三、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四、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五、 未滿六十分為丁等。
第十條 德行特殊表現之考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生之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懲罰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二、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成績計算。
第十一條 德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導師綜合學生平時德行表現、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社團活動、生活競賽等有關資料初評後,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全學期曠課達四十二小時者,德行成績應列為丁等。
第十三條 德行成績列為丁等者,經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後,報由校長核定之結果仍列為丁等者,應輔導其轉學。
第十四條 全學期缺課達上課時數三分之二者,應辦理休學。
第十五條 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除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外,其學科累計學分數於修業期間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且德行成績每學期均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二、 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十六條 各校為適應實際需要,應自行訂定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